日本战后“和平宪法”是如何诞生的?万盈配资
二战后,美军占领了日本。麦克阿瑟以盟军总司令部(“盟总”)总司令的身份对日本进行了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造,其关键一步就是为日本起草了新宪法。该宪法以规定“放弃战争”的第九条而著名。鲜为人知的是,这个宪法是由“盟总”的25人小组在短短9天内起草出来的。

01/
日方的宪法草案不合格,麦克阿瑟决定由“盟总”代为起草
1945年8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麦克阿瑟为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盟总”)的总司令。8月30日下午2时,麦克阿瑟乘坐“巴丹”号专机降落在日本厚木军用机场。他以美国政府的授权和46万美国占领军为后盾,开始以“太上皇”的权力统治这个国家。
1946年2月3日上午,“盟总”民政局局长惠特尼准将召集副局长凯蒂斯上校以及哈希中校和拉威尔中校开会,开门见山地说道:“总司令(指麦克阿瑟)已经下达命令,要我们民政局起草日本国宪法草案。”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盟总”进驻日本不久,麦克阿瑟就要求日本政府尽快研究修改宪法。因为,改造日本,首先就要改掉导致军国主义的旧宪法——“明治宪法”。
1945年10月4日,麦克阿瑟曾指示时任日本首相东久迩宫稔彦王修改“明治宪法”。但东久迩宫作为前陆军大将和皇族成员,对修宪难以接受,遂于次日辞职。
(东久迩宫稔彦)
5天后,素有“亲美派”名声的币原喜重郎组阁。按照麦克阿瑟的旨意,币原于10月25日成立了由内阁国务大臣松本丞治为委员长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有17名成员。
经众议院同意,委员会确定了“修宪四原则”,史称“松本四原则”。1.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大原则不变;2.扩大议会权限,缩小天皇大权;3.国务大臣对议会负责;4.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对受到侵害的民众予以救济。

1946年1月,该委员会提出了新宪法草案。然而,该“新宪法”草案其实是“旧宪法”的翻版,只是在个别词句上做了修改。《每日新闻》披露了该草案内容,麦克阿瑟得知后,对日方新宪法草案“换汤不换药”的守旧性感到震惊。
麦克阿瑟与助手们紧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日本政府没有能力提交满足《波茨坦公告》精神的宪法草案,如今只能由“盟总”代为草拟日本新宪法了。

在2月3日的会议上,惠特尼对凯蒂斯等人说,是他向麦克阿瑟提议起草日本宪法草案的。他取出一张稿纸说:“为了我们制作草案,总司令写下了三条原则,就是这页纸!”
纸上是手写的三项条目,史称“麦克阿瑟手令”或“修宪三原则”。其内容是:
1.“天皇处于国家元首(head)地位,皇位世袭。天皇的职位和职能依据宪法规定,须遵循宪法所示的国民的基本意志。”
2.“废除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日本既放弃作为解决争端的战争手段,也放弃作为维护自身安全的战争手段。日本的防卫和安全维护,寄望于日渐主导世界的崇高的和平理想。将来也不允许日本拥有陆海空军,不给予日本军队有交战权。”
3.“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除了皇族,贵族的权利仅限于现存的一代,而不及于一代以上。华族的地位不再附有任何国民的或市民的政治权利。预算的形式,效仿英国的制度。”

凯蒂斯问惠特尼,起草工作何时完成?答复是:应该在一周内吧。
这个一周时间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原来,日本外务省的联络官向“盟总”提出,希望将原定于2月5日举行的日本外务大臣吉田茂与“盟总”讨论“松本宪法草案”的会谈延期到2月7日。“盟总”则提出,将会谈推迟至2月12日。
这个2月12日,便成为“盟总”起草完成日本宪法草案的截止日期。留给“盟总”的时间只有从2月4日到12日的9天。其中,还要扣除麦克阿瑟审读和惠特尼修改的两天时间。因此,留给起草宪法的时间只剩下7天了。
惠特尼等人没有退路。作为军人,他们以接受作战命令的方式接受了在总共9天、实则7天的时间内起草日本宪法草案的任务。

惠特尼立即组建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共25人,其中4人组成工作委员会,下设7个小组。宪法草拟小组和25名成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民政局局长惠特尼准将,总负责人。
▲工作委员会(4人):
凯蒂斯,负责人。
拉威尔中校,出身律师,民政局法规科长。
哈希海军中校,草拟宪法草案前言。
艾拉曼女士负责秘书工作。

▲立法权小组(3人):
豪兹陆军中校,以律师身份加入了陆军。
斯沃布海军中校,曾从事多种职业,甚至当过众议员议员。
豪基海军中尉,具有记者经历,负责把每天的新闻和民政局的活动向上汇报。
▲行政权小组(3人):
匹克博士,小组负责人,该小组唯一来自民间的人。
埃斯曼陆军中尉,博士,1942年入伍。
米拉,民间人士。
▲人权小组(3人):
罗斯特陆军中校万盈配资,博士,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
威尔士,博士,在人权部分撰写了大量条目。
斯罗塔女士,曾担当“公职追放”工作。
▲司法权小组(1+2人):
斯通女士,另外由工作委员会的拉威尔中校、哈希中校兼任。
▲地方行政小组(3人):
提尔通少校,负责人,入伍前是大学教授。
马尔康姆海军少校。
民间人士基尼。
▲财政小组(1人):
里佐陆军大尉,1949年凯蒂斯离开日本后,成为民政局副局长。
▲天皇・条约・授权小组(2人):
波尔少尉,负责人,他的四代祖先曾在1853年跟随佩里“黑船”来到浦贺。
尼尔森中尉。
▲其他(4人):
除了以上成员,还有两位女秘书以及翻译高顿陆军中尉和贺斯科维茨陆军中尉。
02/
2月4日—12日,日本新宪法草案在9天内诞生
◆第一天(2月4日):军令如山,惠特尼要求一周内完成起草
上午10时,民政局起草人员在会议室开会。惠特尼说:“总司令部难以接受日本政府的新宪法草案,因为这是个对民主主义根本原理缺乏认识和理解的草案。与其根据这个草案与日本政府进行长时间的交涉,不如由这里提供一份宪法草案来得更加有效和快捷。因此,根据波茨坦公告和麦克阿瑟将军的指令,现在开始草拟宪法案范本。”
惠特尼又宣读了“麦克阿瑟手令”,然后宣布:“从今天起暂停原来的工作,在本周内完成草拟宪法草案。”
凯蒂斯强调,起草宪法,在结构上要以明治宪法为参照,然后由日本政府来发布。
会议规定了5条注意事项:1.全部作业须秘密进行;2.本项工作必须使用暗号;3.工作中使用的草案、笔记等应全部作为“最高机密”处理;4.这项工作必须以各小组为单位进行,各小组的草案须由全体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5.初稿必须在本周末完成。
◆第二天(2月5日):确定起草风格,天皇条款得到落实
9点之前,大家就都上班整理资料了。凯蒂斯上校召集几个人到会议室开会。凯蒂斯说:“据说麦克阿瑟将军考虑日本议会采用一院制形式,大家觉得如何?”豪基表示,自己虽然反对,但还是按照总司令的意见写入了一院制。
关于“天皇条款”,由于“麦克阿瑟手令”中有明确的指示,大致已确定了方向。
关于天皇地位的“象征”(symbol)一词,曾出现在1931年英国“西敏宪章”的前文中。马里兰大学留存的“凯蒂斯文件”中,有一份“麦克阿瑟手令”上加批注的复印件。其中“Emperor is at head of the state”的“head”被划线删除,手写了“symbol”明显是凯蒂斯的笔迹。可见,凯蒂斯将“麦克阿瑟手令”中的“元首”(head)修改成了“象征”(symbol)。
◆第三天(2月6日):通宵起草,明天就要交出第一稿
2月6日早上,凯蒂斯召集全体人员开会。他强调说:“各小组的第一次草案在明天2月7日完成。”
◆第四天(2月7日):盟总与日方都在加紧行动
2月7日下午2时,松本国务大臣拜谒天皇,上奏了宪法修改试案。
这一天,起草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委员会与行政权小组的讨论,一直争辩到次日。
◆第五天(2月8日):行政权条款引起争论,埃斯曼被“流放”
2月8日上午,工作委员会与行政权小组最先进行了讨论。
埃斯曼中尉和米拉草拟的“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指名”条款,其中存在是否交给天皇裁决权的问题,因此改为“天皇任命国会指名者为内阁总理大臣”,并把此条归入天皇一章中。由于埃斯曼坚持与凯蒂斯不同的意见,他被“流放”到了旅游胜地日光,休假五天。
◆第六天(2月9日):各小组提交草案,人权条款诞生
在军队般的效率下,各小组都拟出草案。9日,各小组与工作委员会都结束讨论,进入整理工作。
关于人权问题,“麦克阿瑟手令”中没有任何相关指示。在与工作委员会的讨论中,人权小组为了“捍卫”自己拟定的条款,斯罗塔女士流着眼泪据理力争,罗斯特中校和威尔士也极力主张应写得更详尽一些。这些主张与力求原则性和简洁性的凯蒂斯形成了对立。
斯罗塔回忆说:“大家都怀着纯粹的理想主义热情,埋头工作。”“一个人一生,谁也想不到会有机会拥有为一个国家草拟宪法的经历,所以都在拼命努力。”
人权条款终于诞生了。马里兰大学教授马克奈利评价道:“日本国宪法在世界上受到高度评价,不是前文,也不是放弃战争条款,而正是人权条款。”
◆第七天(2月10日):草案呈递给麦克阿瑟,只剩下行政权小组
2月10日晚,惠特尼把整理出来的日本宪法草案呈递给了麦克阿瑟。
◆第八天(2月11日):行政权小组草案由工作委员会起草
据11日的会议记录,最初的小组草案未能通过,结果由工作委员会重新起草。
◆第九天(2月12日):日本宪法草案的最终修改
2月12日,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惠特尼准将也参加的最终讨论会,每一章都进行了再讨论和修改。
同日,在惠特尼准将参与下,各小组的草案都得到了汇总。关于人权的第三章标题从“人权”改为“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工作委员会完成整理后,形成了十一章九十二条的“盟总”草案。这时已经是12日晚上了。
秘书法古森和海兹分工进行打字,然后制作成30部复印件,其中编号No.1、No.2的文稿呈递给了麦克阿瑟元帅。
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终于在2月12日深夜结束了,时间总共为9天。
时间已进入2月13日了。凯蒂斯、拉威尔和哈希,沿着没有街灯的冰冻路面走向宿舍——第一饭店。这里没有炮火和硝烟,但他们就像刚刚经历了一场大战。
03/
日本“和平宪法”诞生的时刻
2月13日10时,惠特尼、凯蒂斯、哈希和拉威尔一起抵达日本外务大臣官邸。吉田茂外务大臣、松本烝治国务大臣还有外务省特约的长谷川元吉翻译正在等候。

惠特尼将军率先开口:“几天前,你们提出的方案,最高司令官不能接受这份非自由、非民主主义的文件。但是,最高司令官充分理解日本人民过去经历了不公正的专制统治,需要加以保护,因此热切希望有一部自由的具有启发性的宪法。这里,我们带来了根据日本局势要求,能够满足各基本原则,经过最高司令官批准的文件,受命将此递交给你们。”
本来,日方预料此次是听取对“松本案”的意见的。美方的这番话,无异于给日方当头一棒。吉田的脸上露出震惊的神色,室内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10时10分,美方4人走出房间,来到洒满阳光的庭院。10时40分,白洲次郎通知美方人员说,已经准备好了。
惠特尼回到座位上,回答了各种问题,并且做了决定性的发言:“我不知道你们是否了解,最高司令官正受到其他国家越来越强烈的压力,要把天皇作为战犯进行调查……即便是最高司令官,他也并非万能。而且,最高司令官相信,如果能够接受这一新宪法的条款,事实上天皇也就安泰了。最高司令官要求你们将这个宪法草案向你们的政府和党提出来……希望你们将此向国民公布。……如果你们不能办到的话,最高司令官将自己来公布。”
惠特尼最后强调说:“宪法问题在预定的4月10日大选之前应尽早向国民公开。”惠特尼一行4人离开了外务大臣官邸,时间是11时10分。
对于日方来说,“盟总”的宪法草案无异于“晴空霹雳”。按照吉田茂的说法:这无异于革命!
由于美方限于20日做出答复,内阁会议于19日召开。直至这时,所有阁僚才知道了事实真相。
币原首相专门与麦克阿瑟会面,确认了真意,并把20日的答复期限延期到22日。最终,日本只得接受美方的草案。
2月22日,松本国务大臣与惠特尼进行会谈,提出了几个问题:1.“盟总”草案中提出根据人民发出的建议修改宪法,但《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第73条规定,除了天皇提出建议,不得修改宪法;2.放弃战争的内容是否能不放在前言部分?3.根据我国国情,有必要实行两院制。

惠特尼拒绝了前两个问题,只认可了两院制。
当天,币原首相到皇居拜见天皇,报告了事情经过。裕仁毫不犹豫地告诫币原:要进行彻底的改革,即便触及天皇自身,剥夺了全部政治权力,也将全面给予支持。
此后,松本以“盟总”草案为基础,开始起草日本政府草案,此即“3月2日案”。由于“盟总”催促,他们不得不在3月4日就向民政局提交了暂定稿“3月2日案”。
3月4日上午10时,美日双方在民政局602号办公室举行会议。
松本首先说,提交的日本案是尚未通过阁僚会议的草案。凯蒂斯说,这个案到手后立即进行了翻译,而从第一条开始到国民主权部分被删除了。他愤怒地表示,这样的草案无法审议。
终于,双方还是开始从第一条开始逐条讨论,但到第三条又卡壳了。天皇的一切国事行为,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Cabinet)”这一内容,被日方译为日语的“辅弼”。美方认为,这是把“大政翼赞会”的词汇用于对议会的限制,“辅弼”一词不适当。
下午2时半左右,松本托称有事,把下面的讨论推给了佐藤部长。“辅弼”一词,最终以“赞同”代替。
日本政府的“3月2日案”实际上被否定了。3月4日下午6时,日方草案的英译稿完成。美方同意,将一院制的原案,在众议院优先于参议院的前提下修改为两院制。日方“3月2日案”的有些内容也复活了。
3月5日早上,日本内阁开会。“盟总”审定完成的条文,随时不断地被传递过来,内阁会议及时对此进行审议。到了中午,从“盟总”传来今日内就发表草案的要求。日方提出,日文需要时间推敲。这样,双方敲定于3月6日发表宪法草案。
傍晚时分,内阁判断,除了采用这个草案再无他法。币原首相和松本国务大臣到皇居,奏请天皇发出关于宪法改订的敕令。天皇答道:“事到如今还有什么办法?”就这样,天皇做出了裁断。
下午8时,币原首相从皇宫退出,一直在“盟总”的吉田茂也回来了,于是继续进行内阁会议。大家终于决定,以“宪法修改纲要”的形式发布宪法草案。
会议在晚上9时15分结束。会议结束前,币原说了如下一番话:“我们承认这样完成的宪法草案承担了极为重大的责任。我认为这责任影响到子子孙孙。这个草案发表的话,会有部分人喝彩,也会有部分人保持沉默。但也一定会有人对我们的态度抱有愤恨。而今天这样的场合,从大局出发,我认为没有其他道路选择了。”有的阁僚禁不住流下了眼泪。
对于日本政府来说,这是宪法诞生中最漫长的一天。
3月6日下午5时,宪法草案终于通过“天皇敕令”发布。当天,“盟总”民政局派人交给日方13部英文宪法草案并征得日方署名。
麦克阿瑟在同日发表声明称:“我今天就我所承认的、向日本国民发表的崭新并具有启蒙性的宪法,对天皇和日本政府深表满意……。”

6月20日,根据“天皇敕令”,帝国宪法修改案正式提交众议院审批。次日,麦克阿瑟就宪法修改审议发表了长篇声明,提出了“议会审议三原则”:1.必须对新宪法的规定给予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审议;2.宪法改订要保证与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颁布的宪法(“明治宪法”)完全具有法的承继关系;3.必须绝对显示,采用新宪法是日本国民自由意志的体现。

众议院设置了宪法修改案特别委员会,分成若干小委员会,负责人都由芦田均选任。审议做出的最大修改,就是第九条“放弃战争条款”(“盟总”草案中为第八条,日本政府整理成第九条),在其第一项中插入了“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在第二项前面增加了“为达到前项目的”这一句。这就是所谓“芦田修正”。
1946年11月3日,日本宪法草案正式在国会通过。民政局起草者25人坐在众议院全体会议的一隅旁听。根据规定,新宪法在6个月后(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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